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获悉,《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批准,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从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共分为八章七十五条,明确提出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条例》中详细介绍了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厨余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食物残渣、瓜皮果核等含有有机质的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垃圾,包括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条例》中对不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投放垃圾者也提出了处罚意见,第六十六条中提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没有严重情节且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