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日从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了解到,北京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日前联合印发《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其中明确,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
根据暂行规定,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依据合同对厨余垃圾的分类质量严格把关,由作业人员通过现场目测或采用工具翻查的方式进行判定。在交付点拟交付的厨余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即判定为分类质量不合格。
暂行规定指出,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拟交付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当主动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联系,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其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现场改正合格的,应当予以收运。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针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能及时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在交付点或垃圾桶盖上张贴《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告知单》,注明改正要求和改正期限,拍照留证,并告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改正期限内,对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厨余垃圾暂不收运;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采取改正措施,经收集运输单位确认分类质量合格的,恢复收集运输服务。(记者关桂峰)